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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污染防治资金要向疫情影响较重市县倾斜

2020年02月24日 打印 收藏

  2月22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做好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工作做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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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指出,环保支出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各省份要继续保障财政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的实际,分配污染防治资金时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给予积极支持,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污染防治资金需要,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知》明确,资金使用要聚焦重点支出方向。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资金要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保障群众用水安全;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可支持废物应急处置,确保安全处置效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要结合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切实提高卫生水平和环境质量。

  《通知》要求,要优化资金安排程序。对已经安排下达的污染防治资金,可根据疫情实际需求,在现有规定范围内做适当调整,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对疫情防控重点环保项目,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批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备案。

  此外,《通知》强调,要抓紧推动项目实施。具备开工条件的生态环保项目,要在保证安全基础上,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提前谋划、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具备条件立即推动项目实施;确定不能按时执行的,可予以合理顺延。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加强相关污染防治资金管理,避免出现不按规定调整资金使用问题。各省份要加强对市县的指导,突出绩效导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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