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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大家谈|有节制地使用综合评估法

2020年02月12日 打印 收藏

  当前,国内招标一分为二,即政府采购招标和非政府采购招标。据估算每年政府采购招标规模在2万亿以上,而非政府采购招标规模在50万亿以上,约占我国GDP的一半。政府采购由于历史短,在标准供给和投标人管理等市场基础建设还相对薄弱条件下,不得不有节制地使用了综合评估法;而非政府采购招标尤其是工程招标历史较长,在标准供给和投标人管理等招标市场基础建设初具规模的情况下,没有节制地使用综合评估法不仅疑似东施效颦,而且可能从内在上蚕食摧毁招投标制度,甚至可能延缓我国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基本经济制度建设进程。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规定:“综合评估法,即确定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此法的最大特点是可以把价格在各项综合评标标准中边缘化,不惜以高成本采购到理想中标产品。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通常情况下不允许使用此法。

  建议有节制地使用综合评估法。因为,一方面此法违背招标规律容易将招标衍生为“招关系”,给高成本披上合法外衣;另一方面,此法背离招投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本要求,可能延缓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但是不能完全排除综合评估法使用。因为,当前采购人能力建设和招标市场基础建设尚不成熟,需要综合评估法作为补充。但是不能误把综合评估法作为提高招标质量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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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对《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建议作如下完善: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依法从以下方法中确定评标方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确定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票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 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的;

  2. 招标人可以提出范围清晰和深度足够的技术、性能要求的;

  3. 招标人通过委托其他人可以提出范围清晰和深度足够的技术、性能要求的;

  招标人或受托人因不能提出范围清晰和深度足够的技术、性能要求而不能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具体原因。

  (二)综合评估法,即确定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适用综合评估法:

  1. 经过两阶段招标仍不能满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条件的;

  2. 工程招标综合评标标准中价格所占权重高于90%的;

  3. 货物和服务招标综合评标标准中价格所占权重高于75%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量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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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天弓,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会长,政府采购从业23年;全国人大《政府采购法》立法联络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草案)》起草人之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GPA谈判代表团成员;财政部和住建部专家;大连理工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中国高级经理学院任教;公职律师、会计师、招标师、仲裁员;长期从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和教育培训工作,管理项目1000余项,发表专业文章50篇;主持财政部PPP专家库(群)PPP项目采购专题讨论。主要讲授课程有招投标、政府采购、PPP、EPC、行政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单位内控建设、政府债务管理、资产管理、税制结构与财政体制、新经济体系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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