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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拟修订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22年05月19日 打印 收藏

  近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对修订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中国招标》记者梳理了原办法及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第一,调整了动态评估的年限。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一致性评价结果与量化考评结果,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将原则上每一年调整一次修订为每三年调整一次;也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个别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禁止咨询评估机构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推进评估资金的落实情况,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咨询评估机构量化评价结果等情况,将“评估费用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承担、统一支付,在评估工作完成后,按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修订为按年度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结算咨询评估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三,延长难以完成评估任务的报告时限。改进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具体时间限制,明确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30个工作日。此外,延长了书面报告汇报时间,将“咨询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书面报告,专业处室出具书面延期意见”修订为咨询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处室书面意见。如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如不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仍应在双方原本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四,新增数条具体要求。由八章三十六条新增为八章四十八条,新增了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第六条“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工作处应当建立平时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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