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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用票决等方法定标,江苏就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征求意见

2021年04月13日 打印 收藏

  日前,江苏发布《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1年4月19日。

  《征求意见稿》在实施范围部分明确,江苏全省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推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根据评定分离原则,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不标明排序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说明各投标文件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其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评审专家的评标报告出具后,招标人如何定标?《征求意见稿》指出,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本单位在编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定标由定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对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

  定标委员会可采用票决、集体议事等方法定标。采用票决法的,当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可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应当推选定标委员会组长,组织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形成集体商议意见后确定中标人,议事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附件

  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全省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推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人不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基本原则

  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织实施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综合考虑报价情况和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公示应当公开的评标定标内容。

  三、评标要求

  评标活动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评标方法和标准与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一致,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由招标人自主确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不标明排序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说明各投标文件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他们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四、定标要求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地点等内容。定标过程中增加项目经理答辩环节的不再作为评标评审因素。

  1、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本单位在编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定标由定标委员会负责,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招标人应对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

  2、定标标准。招标人在评标评审因素基础上,可以结合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类型特点和需要,以及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设置定标评审因素,定标因素的选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排斥投标人的情形,同时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操作。

  3、定标方法。采用票决、集体议事等方法。采用票决法的,当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可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应当推选定标委员会组长,组织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形成集体商议意见后确定中标人,议事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7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定标委员会应当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合理性、技术咨询建议和评标报告中的推荐理由等确定中标人,并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对每名中标候选人的投票理由及评审比较意见、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意见及定标理由等。招标人可以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并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5、中标人公示。招标人应当自完成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业绩、项目负责人信息,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理由,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并附定标报告。

  6、异议与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7、中标人公告。中标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8、重新定标或重新招标。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供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原定标办法,由原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新的中标人。中标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也可以重新招标。

  9、签订合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0、相关参考表式。本意见提供部分常见定标评审表的式样供招标人参考。(见附件)

  五、保障措施

  1、宣传引导。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深刻领会国家有关“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要求,齐心合力推进评定分离方式的有效运用。

  2、内控机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约束机制、回避机制、全过程“留痕”机制等制度规定。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定标工作同步录音、录像等“留痕”信息随定标资料以及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一并存档备查。

  3、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用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效果检查评估,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强化合同履约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招标人或其上级管理单位可组建定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定标过程。

  六、其他

  本意见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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