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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力推46号文落地,未预留份额需逐项报备主管预算单位

2021年04月13日 打印 收藏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和采购文件编制、资格审查和评审、合同备案、履约验收及合同资金支付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强调,未预留份额需逐项报备主管预算单位。

  《通知》要求,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协调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预算编制工作,以部门预算为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预算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份额比例不低于60%。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中两个比例未达到要求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逐项目(包括以前年度签订采购合同的项目)进行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在设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预算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方面,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预算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办法》规定在其采购意向公开、公告(资格预审、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栏目位置标明供应商资格条件。

  在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和采购文件编制方面,《通知》强调,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预算项目,采购人在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方式审批时,应当按照备案审批要求填报。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分情形在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给予价格扣除比例或价格分加分比例。

  在资格审查和评审方面,《通知》提出,凡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为中小企业(含小微企业)而供应商未按《办法》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及采购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合同分包,并明确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未按《办法》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据采购文件确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小组特别要注意对《办法》规定的项目、采购包及符合其规定情形的供应商给予价格扣除或价格分加分,发现招标文件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进口产品除外)应落实而未落实《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资格条件要求,或未落实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或价格分加分的,应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沟通并做好书面记录。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确认后,应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在合同备案、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方面,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在办理合同备案时选择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并填写中小企业采购金额。采购人承担合同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应按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工作。中标(成交)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同资金,合同履约验收通过后,及时支付合同尾款和退还履约保证金。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要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或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关于协助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主管预算单位自2022年起于每年1月31日前按《办法》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将预留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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