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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刚刚过去的2020年,财政部发布269则公告,对92类政府采购行为说“NO!”

2021年03月04日 打印 收藏

  作者:张松伟 罗帆

  2020年,财政部共发布有关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69则(977号-1245号)。

  集中梳理、通读这269则公告之后发现,2020年,财政部通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对92类政府采购行为(问题)说“NO”,并给出了相应处理结果。

  一:两家供应商具有关联关系被投诉“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或“串通投标”。处理结果:项目废标,对有关供应商处以罚款(2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166号、1167号)

  二、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处理结果:项目废标,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整改、对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33则公告涉及,分别是:979号、991号、997号、1004号、1005号、1012号、1013号、1016号、1017号、1022号、1027号、1029号、1037号、1038号、1039号、1043号、1044号、1045号、1048号、1052号、1053号、1096号、1161号、1162号、1163号、1165号、1168号、1169号、1178号、1200号、1216号、1220号、1235号)

  三、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人员证书不是本公司员工。处理结果: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1则公告涉及,分别是:980号)

  四、中标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处理结果:中标无效,采购活动违法、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11则公告涉及,分别是:985号、986号、1019号、1067号、1181号、1184号、1196号、1197号、1198号、1204号、1212号)

  五、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结果:中标无效,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21则公告涉及:分别是:987号、1014号、1034号、1035号、1042号、1055号、1056号、1064号、1072号、1075号、1087号、1088号、1100号、1104号、1164号、1195号、1201号、1215号、1223号、1236号、1242号)

  六、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多项检测报告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检测报告与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不符,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扣分,评审错误:扣除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处理结果:中标无效。(1则公告涉及:989号)

  七、采购人未按项目需求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处理结果: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1则公告涉及:992号)

  八、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处理结果: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则公告涉及:分别是:993号、996号、1000号、1003号、1007号、1023号、1050号、1080号、1089号、1090号、1092号、1098号、1101号、1158号、1188号、1207号、1213号、1214号、1238号、1245号)

  十、采购文件编制存在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处理结果:项目废标,责令限期改正。(3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008号、1237号、1239号)

  十一、采购文件设定的技术参数指标指向特定品牌、特定产品。处理结构:责令采购人与代理机构限期改正。(2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009号、1070号)

  十二、评标委员会认定某供应商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理由不正确或不充分。处理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则公告涉及:1020号)

  十三、依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不应扣分而扣分或者应扣分而未扣分。处理结果:改正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改正后不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5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031号、1040号、1041号、1095号、1205号)

  十四、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中标结果无效,项目废标。(5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047号、1063号、1077号、1083号、1194号)

  十五、项目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处理结果: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整改。(1则公告涉及:1051号)

  十六、评标委员会认定某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缺乏足够的理由和根据。处理结果: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057号、1061号、1193号)

  十七、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认证证书不适用于其投标产品。处理结果:应当扣分。(2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059号、1060号)

  十八、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整改(1则公告涉及:1065号)

  十九、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尽告知义务,且在招标文件中载入误导性信息,导致供应商贻误了投诉时效。处理结果:责令代理机构整改。(1则公告涉及:1068号)

  二十、未依法组织评标活动。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1则公告涉及:1069号)

  二十一、采购人、代理机构违规拒绝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处理结果: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1则公告涉及:1076号)

  二十二、集中采购机构在内控管理、公平竞争、专业能力、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和效率等方面存在不足,与国家要求及社会公众的期望尚有一定差距。处理结果: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1则公告涉及:1078号)

  二十三、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处理结果:项目废标。(1则公告涉及:1085号)

  二十四、代理机构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2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099号、1159号)

  二十五、评审专家中途离场,直至评标结束前才返回,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处理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代理机构就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整改。(1则公告涉及:1106号)

  二十六、代理机构未告知投标人本项目中标结果变更。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2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110号、1156号))

  二十七、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活动中共发现57类问题。处理结果:责令整改。(涉及公告54则,分别是:1111号-1155号、1222号、1226号-1233号)

  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2月15日,财政部两批次分别集中发布了“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活动中对54家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信息公告(1111号-1155号、1222号、1226号-1233号),主要存在以下57个的问题。

  (一)将资格审查或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三)逾期退还保证金;

  (四)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

  (五)采购文件规定如果采购人通过考察发现中标候选人没有履约能力的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六)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

  (七)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八)未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九)采购文件规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问题;

  (十)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

  (十一)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

  (十二)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中标的权利;

  (十三)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

  (十四)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为无效投标;

  (十五)对供应商的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

  (十六)规定采购人保留在合同签订前或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的权利;

  (十七)要求供应商免费提供产品;

  (十八)违规设置价格权值;

  (十九)未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

  (二十)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除声明函之外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属于小微企业,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二十一)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

  (二十二)采购文件对保证金数额的规定不合规;

  (二十三)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等问题;

  (二十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修改未签字;

  (二十五)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

  (二十六)采购文件规定的保证金退还时间不合规;

  (二十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二十八)采购文件规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二十九)评审委员会成员客观分打分不一致;

  (三十)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三十一)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

  (三十二)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在交纳代理服务费后才能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

  (三十三)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人须为中央政府国家机关协议供货代理商;

  (三十四)采购文件将投标产品质量和服务没有不良记录作为资格条件;

  (三十五)要求供应商提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截图;

  (三十六)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三十七)将特定金额或数量等涉及供应商规模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

  (三十八)要求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

  (三十九)未按规定宣布投标人报价;

  (四十)采购文件规定的质疑期限不合规;

  (四十一)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

  (四十二)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签订时可以增加或减少合同标的数量;

  (四十三)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

  (四十四)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四十五)采购文件将AAA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或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未按规定检查密封情况;

  (四十六)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四十七)采购文件规定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的平均价为基准启动价格澄清程序;

  (四十八)采购人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四十九)未按采购文件和中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十)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有本地注册的服务机构或者与本地机构有委托协议等不合理要求;

  (五十一)采购文件将经营年限、注册资金、利润等规模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

  (五十二)采购文件指向特定产品;

  (五十三)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五十四)逾期发布中标公告;

  (五十五)采购文件将“供应商目前和过去3年参与或涉及诉讼或诉讼案的资料”作为资格条件;

  (五十六)存在采购文件将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五十七)采购文件将供应商目前和过去3年无犯罪证明等作为资格条件。

  二十八、代理机构未依法组织开标活动。处理结构: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2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177号、1199号)

  二十九、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意见。处理结果:项目废标,责令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整改。(2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185号、1225号)

  三十、招标文件违规设置评审标准。处理结果:项目废标,对涉及问题责令限期改正。(1则公告涉及:1186号)

  三十一、代理机构未按规定作出质疑答复。处理结果:责令整改。(2则公告涉及,分别是:983号、1191号)

  三十二、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处理结构:责令限期改正。(1则公告涉及:1203号)

  三十三、违规组织重新评审并改变中标结果。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1则公告涉及:1206号)

  三十四、代理机构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对项目做出废标处理。处理结果:废标无效、责令整改。(1则公告涉及:1082号)

  三十五、评标系统显示错误等评审系统不完善。处理结果:责令整改。(1则公告涉及:994号)

  三十六、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整改.(1则公告涉及:1244号)

  此外,在2020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有79则公告涉及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遭驳回。其中,投诉的情形包含:供应商串通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货物与工程不能混合招标、中标产品不满足投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公告等20余种。

  目前,政府采购各主体普遍具备法律意识,但对法律缺乏深度理解,部分主体仅从自身是否利益出发提出投诉,导致投诉不成立的情况占比高,增加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增加了财政部门的行政成本。

  本文更详细的内容将在2021年《中国招标》杂志第二期全文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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