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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2021年03月04日 打印 收藏

  近日,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本次共有执业资格证书等27项事项纳入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范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除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通知》强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和行政审批相关部门要针对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加强告知承诺事项办理的事中事后核查。

  附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司通〔2020〕156号)要求,现就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主要事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本次共有27项事项纳入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范围(详见附件)。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将各事项证明材料承诺书模板上传至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除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申请人如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在对应事项材料清单中填写承诺书并签字盖章确认,视为申请人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或不遵守告知承诺相关规定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加强告知承诺事项办理的事中事后核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和行政审批相关部门要针对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加强告知承诺事项办理的事中事后核查。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承诺不实问题的,依法不予许可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承诺人的责任。

  联系人:傅邕庆,联系电话:0771-5595536。

  附件: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3日

  文件下载:

  附件:广西住建系统证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docx

  http://zjt.gxzf.gov.cn/wjtz/P0202102073676089457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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