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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制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不得借任务之机承揽招标代理等业务

2021年01月14日 打印 收藏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规范投资咨询机构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宁夏发改委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明确,宁夏发改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投资咨询评估单位,形成评估单位名录。宁夏发改委委托评估单位名录内的单位承担规定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任务,包含:一是宁夏发改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可行性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二是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核准制PPP项目可行性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三是宁夏发改委组织开展的其他需要咨询评估的投资事项。

  但是,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宁夏发改委支付咨询评估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借承担咨询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试行办法》强调,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宁夏发改委结合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评估报告质量给予评价,评价情况分为优良、合格、较差。其中,评价结果为较差的,宁夏发改委可要求原评估单位重新成立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评估单位,由宁夏发改委委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评估单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暂停其承接委托咨询评估任务1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评估单位,不得参与下一轮宁夏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单位政府采购。

  附《试行办法》下载链接:

  http://fzggw.nx.gov.cn/zcgh/fgwwj/202101/t20210106_2556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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