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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责任企业自行政处罚30日内应提交书面报告

2021年01月12日 打印 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文件要求,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建立并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2020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黑公中办[2020024号)。

  《通知》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已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经销企业、配送企业,必须下载《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已注册的所有医用耗材企业应及时登录系统,点击“疫苗耗材系统”进入医用耗材采购平合,按照《企业上传信用承诺书等文件操作手册》的操作步骤,于2021

  年3月31日前签署并上传《信用承诺书》。对于未提交《信用承诺书》的企业,自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挂网的医用耗材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给予撤网。

  《通知》提出守信承诺不设固定有效期,存在以下情形的,医药企业需登录“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釆购网”点击“基础信息”—“《信用承诺书》上报”,及时主动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①承诺方因资产重组、企业更名、生产许可持有关系改变或者其他导致投标挂网主体改变,需要变更承诺主体的;②承诺主体不变,承诺主体的法人代表变更的;③无挂网或中标药品、医用耗材,或所挂网或中标药品、医用耗材均无平合采购记录且超过1年的,再次申请投标挂网前应重新提交书面承诺;④确有必要重新作出书面承诺的其他情形。

  医用耗材企业是失信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2021年1月1日以后在黑龙江省发生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附件3)所列事项时,医用耗材企业应自法院判决或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本通知称“日”均指自然日)内向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书面报告。

  与此同时,《通知》阐明两种情形可以进行信用修复,一是认定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的,涉事企业可向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信用修复报告;二是医药企业发生主动修复信用行为可向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信用修复报告,包括修复措施针对的失信事项、修复措施的具体内容、修复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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