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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款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021年01月12日 打印 收藏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0〕48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努力推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落地,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止各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账款问题的发生,防止“边清边欠”“清完又欠”问题出现。

  《意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要确保足额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和付款,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意见》要求,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账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采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要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合同规定按照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方式结算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约定以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账款条件的,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付款期限。合同双方要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意见》强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不能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未完成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合同未约定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变相拒绝或者延长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

  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会受到哪些惩戒呢?《意见》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大型企业要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拒绝或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压减部门预算,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情节严重的要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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