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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113)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业主可以指定电梯品牌吗?

2021年01月06日 打印 收藏

  问题:张老师您好!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是否可以要求品牌型号?此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业主可以指定电梯、空调品牌、型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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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无论是公开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采购方式,只要采用公开竞争类采购方式,都不能指定品牌、型号。否则,从法理上来讲,就失去了公开竞争采购方式的意义,也对指定品牌、型号以外的供应商不公平,是一种不合理条件,构成了歧视。

  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电梯、空调属于工程项下的货物,业主同样不可以指定电梯、空调的品牌和型号,业主对电梯、空调的性能需求可以通过设置非歧视的技术参数来实现。

  招标采购两大法律体系,除了单一来源和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注:这两种采购方式属于不存在竞争性的非竞争类采购方式)之外,无论是《招标投标法》法律体系还是《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只要采用了公开竞争类采购方式,对于指定品牌、型号,都是明确禁止的。目前,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当中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五种采购方式,招标投标法律体系里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两种采购方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谈判、询比、竞价等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都属于存在一定竞争性的竞争类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把“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明确列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20年7月1日正式在招标采购行业发布实施了《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在“使用说明”部分,明确提出“采购文件设置的项目需求技术标准要求或者供应商资格条件指向特定供应商,存在排斥歧视情形的”必须采取相应纠正措施,重新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项把“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明确列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财库214号文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招标采购两大法律体系都对招标人(采购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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