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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限制失信代理机构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内蒙古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0年11月18日 打印 收藏

  近日,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明确项目发起方可通过查询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依法限制失信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企业承接其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等。

  《管理办法》提出,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等18项内容。

  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供应商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等7项内容。

  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等10项内容。

  评标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等16项内容。

  《管理办法》要求,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审计、核验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管理办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可以采取激励措施:一是鼓励项目发起方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二是降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存在惩戒信息的,可以采取五项惩戒措施,包含项目发起方可通过查询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依法限制失信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企业承接其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等。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有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强化信用监管”的要求,加快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进一步深化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

  《管理办法》下载链接:

  http://ggzyjy.nmg.gov.cn/newsInfo/toInfoNewsDetail?guid=f13a6491-ac85-4306-8f05-faf49399f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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