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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环节应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天津起草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09月23日 打印 收藏

  近日,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天津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重点提及招标环节应开展概算控制检查。

  《实施细则》共七章43条,包括总则、政府投资决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监督管理及附则。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明确,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在批复文件中可以规定有效期。

  第二十条【计划执行】指出,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区政府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要加快开展施工图设计、征地拆迁等开工准备工作,依法履行公开招标程序,加快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确保按时开工建设,严格按下达的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完成建设及资金拨付任务。

  第二十七条【概算调整】阐释,各行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初步设计批复中核定的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单位在各行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向各行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概算执行情况。

  《实施细则》下载链接:

  http://fzgg.tj.gov.cn/xxfb/tzgg/202009/t20200918_3734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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