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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自行招标公告显现的标前管理问题探究

2017年02月20日 打印 收藏

  案例介绍

  (****科研楼工程所用不锈钢水箱采购项目Jsny2015004)招标公告

  江苏****就****科研楼工程(总投资3100万元人民币)所用不锈钢水箱项目现进行招标采购,欢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及相关资质的生产供应厂商报,参与竞争。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科研工程所用不锈钢水箱项目—Jsny2015004

  二、项目简要说明:

  江苏******科研工程不锈钢水箱材料采购一批。(详见招标文件)

  三、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必要合格条件

  为了获得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能够有效地履行合同。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投标人为独立法人资格,其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本次投标项目的经营许可,并有售后服务能力及措施;

  2.投标人可以是生产商,生产商注册资金须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

  ******

  说明:本次招标采用资质预审方式,在整个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将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若发现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可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四、采购招标文件的获取和方法

  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

  1.投标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原件及复印件);

  ******

  招标文件(电子稿)售价:肆佰元整/份,现金支付,售后一概不退。

  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5年*月*日上午8:30—9:00,地点为:******行政办公楼第一会议室。

  ******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15年*月*日上午9:00整 开评标地点:******

  七、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须提供叁仟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

  2.方式:(现金)

  ******

  八、本次招标相关事项联系人:

  江苏******招标办公室****** 联系电话:******

  说明:

  1.在后续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将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再次审查,若发现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可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2.各投标单位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并请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各种信息资料。

  (2)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数据仅供参考,投标单位应以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的实测数据为准。

  (3)投标单位对本招标文件所作出的理解、推论和解释由其自己负责。

  (4)由于现场踏勘没有进行或者不详细所导致的一切问题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江苏******招标办公室

2015年*月*日


  案情分析

  公告显现的相关问题

  1.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已经迈入依法治国的法制化建设新时期,强化法律法规意识,主动适应法制化管理新常态,是各条战线工作者必须做到的。但是,高校系统工程货物采购领域少数采购招标人,在具体采购招标操作时就显现出其监管薄弱与精准不够或者偏离规定之情形。某学校自行招标时其投标保证金收取就是在开标现场按招标文件要求收取投标人递交的厚厚的一打现金达数千元之多。如本案例中就现场收取了人民币3000元(现钞)。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出”,从投标保证金额倒推可知其采购标的小于20万元人民币,仅仅从货物采购招标标的额标准上看,低于现行相关进行公开招标的标准,可能不一定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了。但是,应该全面学习掌握并正确理解相关配套文件的精神,例如,我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江苏省苏政发(2004)48号文《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1)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综上可知,该工程货物采购项目还是属于必须采购招标的项目。其投标保证金应该让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而不能现场临时收取现金(现钞),否则就违规。

  2.费用收取设定——随意

  发售纸质招标文件并收取其成本费用是现行法规许可的,也是可以理解的。随着办公现代化与电子化的不断推进,现在招标文件发售通常也是电子文件为主的,一份招标电子文件成本应该是多少可能现在还没有人能够准确地计算出其实际价格;也有采用纸质招标文件的,有时就寥寥两页,然而招标人动则收取一份电子稿或纸质稿招标文件的费用高达五至八百元人民币之多,显然是盲目违规的视利而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已经明确提出:“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当下部分高校招标人的做法是利用现行法规约定不够明晰的事实,不顾成本实际而随意定价的行为已属违规,但被有规可循的表象所掩盖,也被不详细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着力寻求市场机遇的投标人无奈地接受。

  3.公告意图表述——任性

  背景资料的招标公告中明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5年*月*日上午8:30—9:00,而开标时间也明确为:2015年*月*日上午9:00时整。一般人理解的截止时间应该是一个时间点如8:30,而非时间段如8:30—9:00。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投标截止时间后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显然,这里的投标截止时间应该是上午9:00,否则违法。公告对资格明确要求为:投标人为独立法人资格,其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本次投标项目的经营许可,并有售后服务能力及措施******。这一要求看起来很正常,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是业内人应该知道,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2月19日公布,自当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年检,所以这样的表述明显不切实际。此外,虽然公告中只是标注为“******科研工程用不锈钢水箱材料采购一批(详见招标文件)”,而没有给出具体数量,但是在其招标文件中已明确采购标的物为3只体积20立方米的普通不锈钢(板厚2毫米、材质304不锈钢)水箱制作及安装。当时建材市场一般行情为1300元/每立方米(含水箱、安装及相关辅材)、而最高估价为1700元/每立方米(含水箱、安装及相关辅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由此不难算出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按其最高估算价可收取额为2040元人民币,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交3000元人民币保证金的规定是违规的。笔者认为,关于投标截止时间的约定、投标保证金额度要求和上一年度营业执照年检合格规定的表述,是招标人的相关具体经办人员缺少法规、政策学习且武断与任性所致。

  4.资格审查要求——臆断

  从招标公告文字上看,投标资格审查是有预审的,公告明确说明:“本次招标采用资质预审方式”,但是公告全文没有出现与资格预审相关内容的表述,如:有否资格预审文件如何获得资格审查的标准与方法七部委局30号令第十七条这样定义的: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七部委局第27令第十六条定义为: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第十七条又明确: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第二十条还说明: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现实情况是招标部门相关人员主观臆断为:投标资格预审就是招标部门相关人员在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时根据招标公告要求看看其报名所带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而已,相关人员只是口头认可并没有合格的书面通知书,自认为推断合格之后评审人员还会全过程随时加以评判。而评标现场校内临时组建的非专业评审人员则主观臆断为投标报名时已进行资格预审就无需再审了,完全忽视了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中关于再次进行资格审查的说明和七部委局30号令第十七条的后半句(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表述意思,从而仅仅对商务标部分匆匆评审了之,所以有时会遭致相关质疑与投诉。

  5.标的不详责任——推卸

  从招标公告说明中还可以看出:“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数据仅供参考,投标单位应以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的实测数据为准,由于现场踏勘没有进行或者不详细所导致的一切问题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招标公告中的这一说明,表面上看是对招标标的量可能不完整的补漏之举,其实质是将招标人工作的缺失责任完全推卸给投标人,以减轻其具体工作量增加、项目投资额增大、工作内容审计伴随的责任担当。同时也把评标时可能出现的因改变了招标工作量,导致其投标报价不可比,或使部分投标被废,由此产生因有效标少于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性而流标并影响工程建设开展的情形,以及因标的不详而可能产生标后异议评标结论的相关责任推卸给了校内评审人员。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针策略,建设工程领域实行五方责任主体责任终生追究的新形势、新常态下,这种具体招标采购经办人因为“不愿承担其相应责任、理应有所为而不为”的现象时下比较常见,的确也偶见极少数工作人员“欠思考、想当然、乱作为”的非正常现象。


  公告问题的纠整探究

  1.法制理念导引

  当今时代,是依法治国的改革时代,所有的管理工作开始步入依法、循规、守章的工作新常态,各个工作岗位的每个人都应该自主学习与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并做到及时更新、适时应用;自觉转变主观思想,牢固树立法规至上观念,并以法制理念进行工作导引。作为采购招标工作程序启动运行标志的招标公告,它的合法合规性情形也预示着将要进行的采购招标全程执法、遵规、循章的基本导向与状态,其社会影响力波及采购招投标全过程,同时其社会效益体现早于经济效益呈现。今后在努力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之时,在各阶段各环节的实际工作中都必须采用法制理念引导规范工作思路、各个工作环节依法推进。

  2.公告酝酿研讨

  笔者认为招标公告酝酿之初,就应该针对公告内容的完整规范程度与本单位工作实际,进行相应规模范围内的专业工作研讨,之后再草拟采购招标公告,这样可以避免相关人员或因专业缺陷或因法规盲点导致的相关问题,还可以防止相关人员错误的惯性思维、固执己见或想当然。例如,背景案例中的投标截止时间问题;上一年度营业执照年检问题;招标文件成本费收取额问题;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的问题;关于采用资格预审以及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数据仅供参考,投标单位应以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的实测数据为准等语言表述的问题等等。如果公告发布之前进行了采购招投标专业工作研讨,相关专业与职能管理人员会就上述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与改进意见,因此这些问题就完全可以避免出现在招标公告之上。

  3.施行公告审议

  现在有些符合自行招标采购条件的高校招标人,在自行招标采购部分工程货物时,其自行招标公告的发布,都是由其校内的专门采购招标部门统一设计成为标准格式并在其学校的官网上发布的,由此不难知道因其学校网络的局限性大、受众面窄、影响范围小,有时即使存在一些问题,也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得到确切的客观信息反馈,采购招标经办者常常只是经办一次了结一次,而不再事后反思,所以才会出现同样的问题不断重复出现的非正常情形。同时招标公告是招标工作的起始项,当前还没有得到大多数招标人的真正重视,上述背景案例就说明了不重视公告所带来的相关问题。实践经验证实,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施行公告审议,即在公告发布之前,组织有关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人员和职能管理人员对公告进行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专业符合性评议,在采购招标公告民主审议确认后再行发布。

  4.定期成效评判

  当自行组织进行了一个阶段若干次的采购招标工作之后,就应该适时进行相关阶段工作成效的评判,建议采用问卷调查与专业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期向相关专业人员发放调查表并定期收回,再召开专业评价会来评判这一时期的实际工作成效。例如,一段时间后,选择某项目采购招标公告阶段结束之际,就可适时发放招标公告前阶段评估调查表(详见附表1)并及时收回用于成效评判,然后择机召开成效评价会,应用成效评判程序方法,让问题原意呈现、成绩充分彰显。同时,使改进有的放矢、成效得以递进。

  附表1:招标公告前阶段评估调查表(公告酝酿阶段、公告审议阶段)

公告评估评估内容阶段评价目录公告酝酿阶段公告审议阶段
项目参与者一般工作者

决策参与者

专业从业者

管理监督者

具体评估项

计划及时性

内容全面性

程序规范性

决策民主性

方法科学性

采购合法性

公告规范性

表述专业性

内容切实性

程序符合性

公告合法性

内容精确性

评价等级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结论(√)





































评估摘要





  5.纠偏整改推进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与完善,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继出台,地方配套法规也陆续跟进(如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苏建招办[2014]8号文件),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将进一步严谨规范、科学可行。因此,基层部门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过程中偶发性出现一些与现行法规的符合性偏差是难免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应该及时总结采购招标工作的经验与教训;针对所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点穴式”对点科学纠偏;积极依法、循规、遵章进行“定位式”就位针对整改,并适时践行、应用推进。背景案例就非常值得采购招标投标工作一线的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者进行定点定位进行纠偏与整改探研,进而引领采购招标规范化、推进行业管理法制化。

  案件启示

  本文根据部分在宁高校招标人工程货物自行采购招标公告所显现的相关问题,分析后可以得出下列初步结论:(1)基层职能部门领导的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2)采购经办人法律法规知识贫乏、学以致用能力缺失;(3)“单位采购自主决策”中的本位主义思想侵扰普遍。采购招投标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只有在日后的实际工作中通过强化法律法规学习、深刻精准理解其意、与时俱进更新观念;依法循规遵章学以致用、努力坚持法规至上并应势而转且顺势而为,才能更好地适应依法治国方针策略下的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新常态。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2016年课题(JCY2015YB004):工程货物招标采购前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