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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标国际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2019年08月09日 打印 收藏

  在财政部日前出台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标世行指标对现有制度规定做出补充和细化是一大亮点,此举将对我国加快形成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据了解,世行拟于2020年起将公共采购指标引入环境指标体系,公共采购指标的纳入将对我国在《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产生重要影响。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财政部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指标中的公共采购指标,在《通知》中就目前政府采购领域一些不明确、不细化的制度规定作出了明确要求,重点体现在八个方面:

  一是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世行营商环境指标鼓励采购实体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供和获取材料。为此,《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简化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是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世行营商环境指标要求采购实体在标书中披露分包意向,对投标不能仅因为错误的格式被判定为不合格。为此,《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事先明确供应商是否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帮助市场主体制定更有竞争力的投标策略。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三是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世行营商环境指标要求采购实体以非现金形式收取保证金,缴纳保障金的方式由供应商自主选择。为此,《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对于收取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对于收取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四是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世行营商环境指标要求采购实体在收到供应商发票的30天内处理付款。为此,《通知》要求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五是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世行营商环境指标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采购实体原因对供应商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对供应商赔偿或补偿。为此,《通知》要求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是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世行营商环境指标鼓励供应商通过电子化采购门户完成提交标书、开标、召开评标委员会的虚拟会议、签署合同等。为此,《通知》要求逐步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完善和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

  七是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世行营商环境指标倡导采购实体公开包括采购预算、采购项目、采购时间在内的采购计划,便于供应商提前掌握需求信息。为此,《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采购意向公开。自2020年起,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八是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世行营商环境指标鼓励通过电子采购门户处理投诉,质疑答复岗位与采购操作岗位应当分离。为此,《通知》要求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其中,国际化的重要体现就是加强与国际通行的相关规则对接,促进提高国际竞争力。”业内人士指出,此次财政部积极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指标中的公共采购指标,在《通知》中就目前政府采购领域一些不明确、不细化的制度规定作出明确要求,有助于推动我国更大地开放,融入国际社会,对我国加快形成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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