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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工程总承包投标人资格条件探讨

2019年08月08日 打印 收藏

□文/郑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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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建筑工程行业持续稳 健的发展,多份旨在鼓励和推动工程 总承包模式的政策及指导性文件随之 发布,大部分省市的建筑行政主管部 门都提出了具体实施要求,包括发包 前置条件、发包时点、发包范围、工 程总承包单位基本资格要求、合同价 款、权利义务和风险防控等。在此背 景下,研究如何制订科学合理的资格 条件和评标办法,让满足条件的投标 人通过充分、合理的竞争,择优选出 最大限度满足项目需求的工程总承包 企业,意义尤为重大。本文结合笔者 多年的工作经验,着重从以下几点就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定进行探讨。

  工程总承包单位要有资质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及 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可以 将项目的设计、采购及施工任务一并依法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并 禁止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 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单位,但允许工 程总承包单位将承接的项目分包给有 法定资质条件的单位。那么工程总承 包单位本身是否需要资质呢?

  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一方 面,在现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 准》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都 把工程总承包业务纳入相应的施工 或设计的业务范围内。同时,根据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 定,承包建筑领域的企业应当持有 有效的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业务 范围内承揽项目。另一方面,住建 部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 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 93号)中明确强调:工程总承包单 位是应当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的设 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建筑领域当 前在我国仍属于有资质门槛的强监管领域,该领域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是必须具有资质的,且应当具备与 项目特点、规模相适的设计资质或 者施工资质。

  接受联合体投标

  在建筑领域,联合体投标是指 两个以上具有与招标项目特点、规 模相适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 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 参与投标的行为。企业可以根据自 己的需求和意愿,自由决定是否组 成联合体。对于建筑工程的工程总 承包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行 业主流的观点有以下三种;

  (一)接受联合体的投标,且 设置的投标人资质条件为同时具有 与招标项目特点、规模相适的设计 资质和施工资质。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大型或者复杂的建筑项 目是允许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以 联合体形式来共同承包的,并且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部关于培 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 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 30号文)也明确指出:勘察单位 (若有)、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是 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总承包项目 进行联合总承包的。

  此类观点主要从以下两方面 进行考虑:一方面,大型或者复 杂的建筑项目在进行工程总承包 招标发包时,对投标人的资格、 能力及业绩要求较高,但目前在建 筑领域能够独立完成设计、采购、 施工全过程的企业还为数不多。因 此,由具备一定资格、能力及业绩 且能够相互补充的企业组成联合体 参与投标,能够增加合格潜在投标 人数量,使招标项目更具竞争性。 另一方面,有实力的施工企业与设 计企业组成联合体能够增强中标 后的合同履约能力,有效弥补联 合体中单个成员技术力量相对薄 弱之处,达到优势互补和强强联 合的效果。

  但其也有不足之处。对于项 目业主而言,联合体是临时组建 的,不具备法人资格。虽然联合体 是利益共同体,联合体各方依法向 项目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内部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问题。如 果联合体投标人的联合体协议深度 不够,或者没有一个有效的协调机 制,往往容易形成内部扯皮。项目 业主为了推进项目,不得不付出大 量的精力协调联合体内部的矛盾, 这不仅达不到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 的预期效果,还影响整个项目的顺 利实施。

  (二)不接受联合投标,设置 的投标人资质条件为具有与招标项 目特点、规模相适的设计资质或者 施工资质。

  根据建市[2016]93号文的指 导精神,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 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的设计资质或 者施工资质;若由仅具有设计资质 的单位中标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必 须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 依法分包给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单 位;若由仅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承 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必须将工程 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 给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

  此类观点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 行考虑:一方面,拒绝联合体投标能 够明确责任主体。作为独立投标人的 工程总承包单位,其对招标项目的 设计、采购(若有)、施工任务实行 全部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 工期和造价等负总责。另一方面,不 采用联合体方式,在中标后履行合同

  时能够减少项目业主的协调工作量。 作为独立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其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参与单位的统 筹协调工作,减少项目业主的管理层 级,缩小其管理跨度以及降低其管 理难度,同时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和争端,从而大大减少了招标人协 调工作量。

  但其也存在实际操作上的问 题。现实中,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 企业与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企业同 时参加投标时,在企业的资信业绩 评审上很难得到相对公平的评审标 准。比如在业绩评审上,假设招标 文件设置投标人近三年具有一项完 成的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单项合 同投资不少于3亿元的建筑工程的设 计业绩得1分,或投标人近三年具有 一项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 项合同造价不少于3亿元的建筑工程 的施工业绩得1分。从表面上看单项 设计业绩与施工业绩的得分一致, 但同样投资规模的设计业绩明显比 施工业绩的投入少、周期短,设计 业绩往往比施工业绩更加容易得 分,从而导致资信业绩评审标准实 际上的不公平。

  (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仅 设置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的设 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二者之一作为 投标人资质条件。

  实际操作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仅设置具有与招标项目特点、 规模相适的施工资质作为投标人资 质条件。二是仅设置具有与招标项 目特点、规模相适的设计资质作为 投标人资质条件。

  但笔者认为,仅设置具有与招 标项目特点、规模相适的设计资质 或者施工资质二者之一作为投标人 资质条件不可行。《建筑业企业资 质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都明确具备资质的设计或施工企 业,是可以承包法定许可范围内工 程总承包项目的。并且,《招标投 标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招标人 不得违背公平的原则,设置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 与投标。若仅设置具有与招标项目 特点、规模相适的设计资质或者施 工资质二者其中一项资质作为投标 人资质条件,就存在排斥潜在投标 人的情形。

  建筑领域工程总承包招标时, 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除非必须, 尽量不用或少用联合体做为总承包 人。如果招标人出于项目实际情况 必须接受联合体参与总承包项目投 标时,应要求联合体投标人的联合 体协议达到相当的深度,厘清联合体 各方的权责,且在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尽可能 避免联合体成员之间的纠纷对项目 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前期咨询服务可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突出强调招投 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格要求 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具体 体现在:

  1.遵循信息公开透明原则。令 有意向参与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能够 获取的招标项目信息或获取信息的 途径一致;

  2.强调参与权平等。要求招标 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参 与投标的机会,不歧视或者倾向任 何特定的投标单位。但是目前我国 招投标法律法规中,针对招投标活 动中也设置了必要的投标限制,并 非所有投标人均可以参加任何投标 活动。而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为 项目提供前期咨询服务的单位是否可 以参加该项目工程总承包投标?

  笔者认为:为招标项目提供前 期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可以参加该项 目后续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虽然《招标投标法》和《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并未对此 情形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国家范 本《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 件》(2012年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1.4.3条第(2)款中对此情 况做了明确的限制。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方、项目前期设计 或咨询服务方等提供前提咨询服 务的单位已提前介入招标项目, 具有非常大的信息优势。如果这 些单位参与该项目工程总承包项 目投标,势必会事实上造成对其 他潜在投标人显失公平,存在被 质疑或投诉的风险,影响项目的 顺利推进。

  综上,笔者认为建筑工程的工 程总承包(无论是设计施工总承包 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 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的规定,限制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 前期咨询服务的单位参加该项目工 程总承包投标。

  在国家及地方政府大力推动建 筑领域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形势 下,作为招标代理单位,希望能在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过程中,通过 不断总结成功经验,结合建筑市场 行情及招标项目特点后,能够设置 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在合法合 规的前提下使得投标充分竞争,能 为招标人择优选择到最大限度满足 项目需求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圆满 完成招标任务。(作者单位:福建省机电设备 招标有限公司)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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